



1.發現邪教宣傳品或反宣標語,不信、不傳,并報警或報告基層黨政組織。
2.發現有人散發邪教宣傳品或進行其他反動宣傳煽動活動,應當即制止,并想方設法報警,或直接將其扭送到派出所等。
3.收到印有邪教宣傳內容的人民幣,不要繼續使用,可到銀行進行兌換。
4.接到宣揚邪教的電話、短信、電子郵件,要直接掛斷和刪除...[詳細]

律師執業:不得否定國家認定的邪教組織的性質
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部《律師執業管理辦法》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:律師代理參與訴訟、仲裁或者行政處理活動,應當遵守法庭、仲裁庭紀律和監管場所規定、行政處理規則,不得有下列妨礙、干擾訴訟、仲裁或者行政處理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...[詳細]


